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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化办理上市拟上市企业协调函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刘复生
2020-05-28 12:12

各有关企业: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减少企业聚集办事,避免公共区域交叉感染的风险,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工作部署,坚持疫情防控管理和企业优质服务并举。我局对上市拟上市企业申请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等事项协调函的办理流程进行改进优化,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采取不见面办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已在我局备案的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拟上市和已上市企业,以及外地上市主体在我市注册的子公司。

  二、协调事项范围

  服务对象可以就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以下事项向我局提出协调申请:

  (一)开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

  (二)上市股改涉及个税缓缴问题;

  (三)经营场地近五年不拆迁证明问题;

  (四)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相关问题;

  (五)开具香港身份无犯罪证明问题;

  (六)募投项目备案相关事宜;

  (七)其他影响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问题。

  三、步骤和操作指引

  (一)登记备案。

  企业完成备案后才能申请开具有关事项协调函。企业备案信息数据须填报及时、准确、完整。

  1.新备案企业:

  进入我局官网(http://zxqyj.sz.gov.cn/),点击首页右上角“上市备案”模块,按要求填报,完成网上备案。

  2.已备案企业:

  进入上市备案系统进行数据更新,每季度更新一次。不按时更新的,可能影响办理协调函。

  企业需加强备案系统管理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和登陆密码。如丢失,可发邮件至我局业务处室公共邮箱(shangshichu@zxqyj.sz.gov.cn)寻求帮助。

  (二)提交申请。

  1.办理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协调函,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参照本通知附件1模板拟定申请报告,报告需提交盖章扫描版、word电子版。

  (2)营业执照。需提交盖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如需开具外汇证明,需补充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除外)、企业基本信息简介(含企业法人代表姓名和聘请的券商名称)。一份外汇证明需对应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材料。

  (4)如存在处罚记录,则直接申请在该部门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协调函,并补充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扫描件。

  (5)市外上市主体在深圳的子公司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协调函,需补充提交上市主体所在地政府上市工作部门向我局出具的协调函件原件。

  (6)企业备案登记表(更新上年度财务数据等信息,A4打印2页)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2.申请其他个性化问题协调,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参照本通知附件2模板拟定申请报告。报告需提交盖章扫描版、word电子版。

  (2)营业执照。需提交盖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个性化问题描述中提及的关键证据扫描件。

  (4)企业备案登记表(更新上年度财务数据等信息,A4打印2页)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所有申请协调的事项,须在申请报告中附上由本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必要性说明(盖律所章扫描件)。

  以上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件,请按材料要求提交扫描件,发送到办公邮箱(shangshichu@zxqyj.sz.gov.cn),同时提交企业收取函件的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三)办理回复。

  我局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完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数量特别大的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出具协调函。涉及协调本市部门的,我局通过政务办公系统直接发函,并收取各部门证明文件,通过企业邮箱或微信转发企业;涉及协调市外部门的,我局将纸质版协调函快递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办理。

  为便于信息沟通,请办事人员扫描以下二维码进群,备注名改为姓名+单位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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