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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投资环境优惠政策汇编

王亚梅
2018-11-23 09:27

一、产业扶持类

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

(1)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年前投产的可以享受如下奖补: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1-3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在园区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4-5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在园区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20%

 (2)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 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 亿元。

 (3)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至1000 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至300 万元。

(4)转移进入鹤山工业城园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到鹤山工业城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关于印发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鹤府办[2017]22号)

(1)项目异地搬迁支持:项目使用厂房(自建或租用厂房)200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80万元的补助。

(2)获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获批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批江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

(3)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50万;获批江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20万。

(4)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一次性奖励50—20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一次性奖励20—100万元。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项一次性奖励20—50万元。

(6)工业城园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新购买技改生产设备500万以上(以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和设备购置发票为准),按10%比例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工〔2016〕362 号)

鼓励研发机构增加研发费用。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在珠江西岸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先进装备制造业研发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予以支持,具体如下:

(1)研发机构年研发总费用(扣除各级财政补助部分,下同)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的比例进行事后奖补。

(2)研发机构年研发总费用5000 万元至2 亿元(含)的,其中5000万元按20%、其余部分按15%的比例进行事后奖补。

(3)研发机构年研发总费用超过2 亿元的,其中5000万元按20%、5000万元到2 亿元部分按15%、其余部分按10%的比例进行事后奖补。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2 亿元。

4. 江门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12 条”

(一)鼓励重大项目落户

(1)项目从投产之日起首2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的补助,后3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的补助。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再投资等。

(2)落户企业在建期间,迁入鹤山市纳税的,按照企业在建期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不高于100%予以事后奖补。享受此项奖补最长不超过2 年。

(3)提升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享受上述财税、用地和在建支持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奖励,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获得该项奖励总金额的50%,其余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二)鼓励总部企业落户

对2017年1月1日起从江门市外新迁入或本地骨干企业,经认定为先进制造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从获认定当年起5年内给予以下扶持:

(1)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科研人员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科研人员已依法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年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少于50%给予奖励。

(三)降低企业成本

(1)社保支持。执行《江门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3%。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按照0.8%标准执行。从2017年1月起,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6%。职工生育保险降低至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以上政策实施至2020年止(其中生育保险调整政策实施至2018年止)。

(2)收费减免。执行《江门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取消江门市、县级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对23项中央定及11项省定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按照《关于全面免征堤围防护费等22项收费收入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进一步免征全市行事收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从2017年4月1日起落实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吸引高层人才

(1)积极实施人才新政,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给予最高1000 万元资助,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评审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2)保障教育资源。各市、区教育部门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育指标,对符合本措施第一项的新引进先进制造项目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优先保障其子女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二、发展总部经济类

5.《鹤山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鹤府办〔2017〕6 号)

从认定总部企业当年起5 年内,按照对财政贡献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补,具体分为:

(1)对新获认定的总部企业,按认定当年度财政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补。即:新获认定第一年,该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增量鹤山分成部分(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和增值税额鹤山分成增量部分基数,下同)×50%。

(2)已获认定次年开始,总部企业的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增长的,则当年度按增量鹤山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补。即: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增量鹤山分成部分×30%。

(3)对被认定为中国500 强、总部在鹤山地区的企业,从获认定当年起,每年按企业财政贡献增量鹤山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即: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增量鹤山分成部分×50%。

奖励总部企业的高管人员。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当年,该企业年薪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的高管人员,按其个人财政贡献量(参考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鹤山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研发创新类

6.《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鹤山的实施意见》(鹤发〔2015〕2 号)

(1)实施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制度,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每家企业每年度申请资助额度, 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2)促进企业创造知识产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扶持;对当年进入全省发明专利申请量前100名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扶持。对申请发明专利,其申请费、实审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5000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奖500元。对服务于我市企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3)激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交易额的8%给予买方补助。单个交易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人才类

7.《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 号)

(1)对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引智项目,给予引进单位最高10 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江门海外专家项目获得国家、省级专项支持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 的配套资金支持。

(2)引进人才或团队对全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贴额度,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00-1000 万元资助,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30-300 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或专项工作经费资助。对引进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首次资助额1:1 的比例提供配套助。对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人才特支计划”和“广东扬帆计划”等的团队和个人,按照省资助额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

(3)对获批设立的技师“名师工作室”、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 万元,并对相关名师、技能大师给予每人每月津贴1500 元,享受期最长为3 年。实施企业“首席技师”津贴制度,每年从企业遴选20 名达到市级顶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授予江门市“首席技师”称号,3 年内给予每人每月市政府津贴1500 元。对获得高级技师后在江门工作满1 年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 万元。企业或培训机构等每成功培养一名国际认证的本地企业高技能人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资助。

(4)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已开展科研项目的每位在站博士后按每年15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对在江门市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中的企业工作,年度个人应税收入20 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1 年以上,在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促进产业发展的人才给予奖励,个人最高奖励金额为50 万元。

8.《鼓励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486 号)

(1)短期来我市服务的海外专家,可获得最高3.5 万元的专家补贴资助。

(2)柔性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用人单位给予高层次人才年薪高于15万元或项目合作的服务费高于5万元的,在服务合同期内按人才薪酬或服务费总额10%的标准给予高层次人才薪酬或服务费用补贴,每年每人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2.5 万元,享受期限不超过三年。

(3)项目合作方式服务于用人单位的高层次人才,项目投产三年内,至少中一年在江门地区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 万元的补贴,发放给高层次人才。

9.《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487 号)

非江门市户籍的持卡人在享受江门市政府提供的相关服务便利方面可视同江门市本市户籍身份;可凭绿卡签发居留期最高不超过5 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可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可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持卡人未就业配偶及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持卡人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可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其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10.《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494号)

(1)与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租住我市人才公寓,或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2)租房补贴标准如下:

两院院士可享受最高1000 元/天的租房补贴。

一级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除外)可享受最高6000元/月的租房补贴,享受期最长为3 年。

二级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4500 元/月的租房补贴,享受期最长为3 年。

三级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3500 元/月的租房补贴,享受期最长为3 年。

11.《鹤山市进一步加强人才集聚的实施方案》(鹤府办〔2017〕48 号)

(1)对出站博士后、留用博士后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对出站后与鹤山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在鹤山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5 万元生活补贴,享受期3年。同时按4:3:3比例分3年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2)对引进市外人才给予生活补贴。企事业单位从鹤山市外新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鹤山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3年生活补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每人每年补贴2 万元;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

(3)对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给予补贴。对培育引进装备制造业、大数据、物流等符合鹤山市产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师、技师,分别给予每月800元、500元技能人才补贴,享受期3年。

(4)在鹤山市工作期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鹤山市工作期间被评为鹤山市市管专家和拔尖人才,一次性奖励1万元。

(5)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在鹤山市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满3 年首次在鹤山市购买住房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购房补助: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100万购房补助;获江门市一级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除外)给予50万购房补助;获江门市二级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购房补助;获江门市三级高层次人才给予10万购房补助。

(6)高层次人才工作期间患病已进入大病报销的,给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年度最高限额10万元的医疗费用报销。

(7)高层次人才在鹤山市工作期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鹤山市入学的,凭证明,可按其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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