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机械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我市《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2003年度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工作已经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的对象:
凡在深圳市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投产6个月后,且符合确认条件的,均可申请确认。
二、确认的条件:
1.一般应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2. 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3.生产的产品质量及技术性能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如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开发的技术确属先进,虽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可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
三、申请确认的时间:全年受理申请。
四、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的办法及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根据国务院外经贸部《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计算机网络确认考核系统”的通知》精神,凡符合条件需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安装确认考核系统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深圳市确认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资、合作的协议或合同副本(独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技术引进合同或设备引进合同;
6.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产品的技术指标、企业标准和检测报告,主要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说明书);
7.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涉及专利或正在申请专利的需提供有关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后,可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待遇:
1.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再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企业为更新设备和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受投资额度限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大陆)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4.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5.生产的产品不受内外销比例限制;
6.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
7.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通知本辖区或所隶属的符合条件且需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抓紧申请确认。
联系人:沈琍琴 联系电话:82422237
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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