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职称评审 政府补贴申报 知识产权保护 —— 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一体化服务平台
看过来!已梳理企业可申报知识产权项目

admin
2024-02-21 02:05

     202413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协会整理企业可申报项目内容如下:

 

  第七条  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后资助。支持企业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创新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资助标准为:给予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每家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或技术研发活动,并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

 

  (三)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佐证材料;

 

  (三)《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相关佐证材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废止前符合原规程第九条资助条件,且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时间在202311日至20231231日期间的,可以按照原规程给予资助。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二)获评广东省专利奖或杰出发明人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杰出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三)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五)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申请人申请该项奖励的,应提交领款账户信息。

 

第九条  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未获得过深圳市优势示范单位(企业)以及本条规定的资助;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成效;

 

(四)近2年内知识产权创造或布局成果显著;

 

(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或服务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或已对外运营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运用成效;

 

(六)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申请人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建设及人才培养成效相关材料;

 

 (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领域工作成效相关材料;

 (四)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占研发投入比例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资助标准为:对于已向广东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联盟秘书单位或者发起单位,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二)联盟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

 

(三)联盟已向广东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四)联盟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五)联盟成员单位上年度知识产权创造成果显著;

 

(六)联盟上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对深圳市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以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导航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以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联盟备案相关材料;

 

(三)联盟章程;

 

(四)联盟成员单位相关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权属材料;

 

(五)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充分发挥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资源积极作用,促进专利技术、专利设计实施运用,对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创新成果促进专利权转化运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

 

(二)申请人从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权许可或者转让,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者登记,且其专利许可备案或者转让登记时间在上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

 

(三)有关专利权被许可或被转让到深圳市。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的佐证材料;

 

(三)专利许可、转让的相关合同及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转让登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四)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票据、银行第十三条  实施专利转化对接活动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专利技术、专利设计的转化对接活动。资助标准为:参考对接活动的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同一申请人每年可以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积极促进深圳市专利转化工作,组织开展服务深圳主体的专利转化对接活动,促成深圳主体实施专利出让或许可合计50次以上;

 

(三)活动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1日之后,且相关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已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四)活动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专利转化对接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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