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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技术特征少了,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安妮
2023-10-11 11:38

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是侵权判定最重要的两条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规定了“全面覆盖原则”的具体含义:

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可知,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但是,并不代表只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就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还规定了:

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根据这个规定可知,虽然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但是即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该使用环境特征,如果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所记载的使用环境,也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也具备该使用环境特征,从而会被认定构成侵权。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民事判决(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1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光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距公司)

被告:宁波普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能通讯)

智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4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2018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720458033.X(涉案专利)。2018925日,智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专利授权给光距公司实施,并约定光距公司有权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向法院起诉。

20201127,光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普能通讯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普能通讯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故未构成专利侵权。

2021118,光距公司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普能通讯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故构成专利侵权。

在该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是如何认定使用环境特征,具体为:权利要求1的“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是否为使用环境特征。

针对该争议点,一审法院认定其不是使用环境特征,二审法院认定是使用环境特征,具体认定意见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对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具体技术特征是否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应以专利权利要求及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出理解。

涉案专利保护对象为一种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其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包括一条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该特征对网线的种类及网线的连接插头本体的位置进行了明确的特别限定该特定网线构成上述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组成部分,上述特征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结构特征,并非使用环境特征。

本院认为,所谓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按照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具体对象的不同,技术特征可分为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的技术特征以及通过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之外的技术内容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前者一般表现为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材料等,后者则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使用背景、条件、适用对象等,进而限定专利技术方案,因而被称为使用环境特征


常见的使用环境特征多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安装、连接、使用等条件和环境。但鉴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使用环境特征并不仅仅限于那些与被保护技术方案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直接有关的结构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用于说明有关被保护技术方案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的技术特征,也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涉案专利所要保护的是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技术方案,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上盖定位结构适用对象为网线,且其使用方式是将网线的前端插入插头本体内部,故该技术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二审法院对于使用环境特征进行更详尽的解释说明,从而认定权利要求1的“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为使用环境特征。

综上,经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收获以下几点:

1)在撰写专利权利要求时,只需要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可;

如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安装、连接、使用等条件和环境,或者技术方案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技术特征,这些都不是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无需写入权利要求中,放说明书就好。

2)如果专利中记载了一些不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代表缺少该不必要的技术特征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然不构成侵权,因为如果这些特征被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并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适用于其记载的使用环境,也能被认定侵权。

3)在进行侵权判定时,不能认为没有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就不构成侵权,还需要判定该缺少的技术特征是否为使用环境特征,以及进行侵权判定的产品是否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所记载的环境,从而得出准确的侵权判断结果。

独家撰稿:张小容  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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